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内国税征函[2005]4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内蒙古 | 发布日期 | 2005-04-27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中、小型集贸市场的划分由各盟市根据情况自行确定,集贸市场原则上由当地税务机关实行属地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