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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 151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1366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4-12-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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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12-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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