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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追溯调整期限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3]4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2003-04-22

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追溯调整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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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4-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该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二)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三)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四)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义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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