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综改办、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农改办[2012]4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2-02-06 |
各市、县(市)综(税)改办、财政局、农业委员会(农业局、农林局),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农垦集团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抓紧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15号)要求,现对做好2012年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到县的补贴面积实行“大稳定小调整”。今年我省核定到县补贴面积已到调整期,根据新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即:以县(市)为单位核定补贴面积的办法不变;到户补贴面积由县乡负责逐级落实的办法不变;对粮食种植面积减少和增加较多的少数县(市)由省酌情调整其核定补贴面积。此次调整后,年度执行中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补贴资金仍有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确保种粮农民和农场职工拿到补贴。补贴面积此次重新核定后一定两年不变。
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仍按上年政策执行。全省粮食(水稻)直补核定面积3406.62万亩,每亩补贴20元,省财政负担范围不变,下达市、县(市)补贴资金61015万元,其余由相关市、县(市)负担。全省核定农资综合补贴面积5257.37万亩,补贴标准每亩81.5元,下达市、县(市)补贴资金428476万元(核定面积及省补助资金额度见附件)。
种粮补贴仍按照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执行,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不予补贴;补贴不得用于高效农业,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不予补贴。
三、认真细致地做好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细致地抓紧做好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为保持政策稳定,到户的补贴面积除个别有突出矛盾的进行调整外,原则上可以保持不变。到户补贴面积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县(市、区)和国有农场,要突出重点,尽可能缩小调整面,减少工作量,降低工作成本。在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操作方法要简便易行。从2012年起,对当年补贴面积有变动的农户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没有变动的农户,可以以公告代替公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基层工作量。
四、加强政策宣传、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要加强补贴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补贴资金要全部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软件系统发放,及时、准确地反映补贴资金发放进度。补贴发放结束后,软件数据不得再更改,并将其作为补贴结算依据。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一折通”专用存折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将补贴项目和数额告知农户,并要确保两项补贴资金于3月底前兑付到农户。3月份起,省将对各地补贴发放进度按“中国农民补贴网”数据进行通报。
为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省下达到市、县(市)的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两项补贴资金要分别在粮食风险基金中专账反映,单独核算,不得混用。省两项补贴资金下拨到市、县(市)后,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在一周内将补贴资金从农发行专户划拨至信用联社资金兑付专户。下达到市、县(市)的补贴资金按到户面积兑付后有结余的,要保留在县级补贴资金专户待省结算。
五、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冒领补贴资金,严禁干部收回农户专用存折代领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农民(农场职工)上交费用。要强化综 改、财政、农林、监察、纠风、农场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认真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人和事,重视涉农补贴农民信访工作,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今年省将对严重违反涉农补贴政策及对信访查处不力的地方进行重点督查,查处结果在全省通报。各地综改、财政、农林、监察、纠风、信用社等部门要各司其 职,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继续组织开展种粮农民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以乡镇、场为单位,县(市、区)和农场主管部门(单位)检查面不低于30%。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兑付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和农场主管部门(单位)要对所属县(市、区)、农场的工作开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汇总,于5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综改办。省有关部门上半年将对全省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2012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核定面积和省补资金分配表(略)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