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明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申请材料报送程序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保监发〔2004〕21号 |
法规类型 | 102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4-03-25 |
保监发〔2004〕21号
各保监局,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各港、台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为提高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有关申请的审批效率,各外国保险机构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保险机构根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1号)的规定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中国保监会的同时,应抄送代表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此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