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财库[2000]24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00-11-16 |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地税局、教育委员会(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1990]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国办发[1996]4号),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渝府发[2000]53号)文件中第四条 作如下补充说明。
《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53号)文件第四条 规定:“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其依据是国务院1986年《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86)
国发50号文件第五条 。但1990年国务院第60号令和国办发[1996]4号文国办发[1996]4号已对此条 作了补充修改,因此,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0]53号文件中《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应按补充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补充修改内容如下: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解缴入金库。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