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人社厅函〔2013〕63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3-02-17 |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鲁人社[20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240元、1100元、950元调整为1380元、1220元、108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3元、11元、10元调整为14.5元、12.5元、11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