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9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14-04-10 |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
为支持我区林下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0〕1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政厅、林业厅联合制定了《2014年广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
各级财政和林业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精神,把发展林下经济作为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的新的增长点来培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申报工作。要注重调查研究,强化政策宣传引导,结合当地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和扶贫产业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做到因地制宜,形成合力。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服务指导,做好典型宣传,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效果的检查、验收和考核评价,确保项目资金高效使用。
二、加强引导,突出特色和重点
各市、县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在认真总结2012年与2013年项目实施经验基础上,围绕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产业发展优势,引导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合理申报,力求突出当地特色,体现扶持重点。在具体项目上应当优先推荐有产业基础、有市场优势、适宜当地实际且兼具有生态效应和经济效益的品种,同时注重项目建设的连续性与产业化引导方向;加大对生态脆弱区域、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发展林下经济的支持力度,把发展林下经济作为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和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把从事林下经济且带动农户成效显著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作为扶持的重点对象,着力推进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经营。
三、创新机制,整合资金鼓励投入
各市、县财政和林业等部门要积极创新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补助等措施,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到林下经济发展领域。要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鼓励农民充分利用手中的林地资源进行抵押贷款,获得发展林下经济的启动资金。要引导农民开展合作经营,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社,提高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要按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有关要求,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资金,合力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四、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征求同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扶贫等部门意见和做好政策宣传基础上,积极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按规范透明、择优选择的原则对申报材料及时组织审核筛选,提出推荐申报意见逐级上报。
县级项目申报材料报经设区市财政和林业部门汇总审核后,由各设区市财政局和林业局联合行文,于2014年4月25日前报送财政厅(一式两份)、林业厅(一式五份)。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直接报送至财政厅、林业厅。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财政厅(农业处)黄示强,0771-5313249;
林业厅(计财处)余圣文,0771-6783962;
林业厅(林改处)齐 璐,0771-6783881。
附件:1.2014年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2.2014年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先建后补申报文本编
制提纲
3.2014年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申报文本编制说明
4.2014年林下经济示范项目贷款贴息申报提纲
5.2014年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先建后补汇总表
6.2014年林下经济示范项目贷款贴息汇总表
7.2014年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农户信息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2014年4月9日
2014年广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实施“千万林农千元增收”工程为载体,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为主体,大力推进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和林下旅游四种类型的发展,巩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解放和释放林业生产力,提高林下经济对农户增收的贡献率,促进林下经济发展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社会为主原则。通过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导主体投入和工商资本投入,共同形成发展林下经济的合力。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原则。围绕全区林下经济“十二五”发展等专业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尊重主体、市场导向的原则,突出扶持的重点产业和区域,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生态效应与经济效益。
3.龙头带动、促进增收原则。重点支持从事林下经济并积极带动发展农户发展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强化龙头企业、示范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林下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户增收,推进林下经济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经营。
4.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原则。在申报、评审、项目确定、资金安排过程中贯彻规范、公开、透明、择优的要求。坚持以优势产业和区域为扶持重点,适当考虑申报项目的产业区域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下,做到统筹兼顾。
二、扶持的重点
根据全区林下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自治区相关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和自治区有关政策,2014年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主要范围、重点品种和区域如下:
(一)扶持的范围。
扶持的范围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和林下旅游四种类型。
(二)扶持的重点品种和区域。
1.扶持的重点品种。
(1)林下种植项目。
重点扶持林-药、林-菌、林-草/桑三种模式。林-药模式重点扶持以下10个品种:铁皮石斛、金花茶、草珊瑚、茯苓、两面针、金银花、砂仁、紫珠、田七、穿心莲;林-菌模式重点扶持1个品种:灵芝;林-草/桑模式重点扶持以下2个品种:牧草、桑。适当扶持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优势特色林下经济项目。
(2)林下养殖项目。
重点扶持林-禽、林-畜2种模式。林-禽模式重点扶持林下养鸡;林-畜模式重点扶持林下养猪、养牛、养羊。适当扶持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优势特色林下养殖项目。
2.扶持的重点区域。
2014年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全区林下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和上述扶持的重点品种,对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予以优先重点扶持。对规划以外的区域和本指南重点扶持以外的品种,原则上不予扶持。
(三)扶持的对象(申报主体)及重点。
1.从事林下经济的农户(含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各类林场企业、良种繁育场(站),符合本指南申报条件要求的,均可向当地财政、林业部门申报。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以下申报主体给予优先、重点扶持:
(1)有明确主导产业,经营记录良好,组织、带动林农发展林下经济效果显著,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组织。
(2)成立并正常经营运转2年以上,有明确主导产业和较好发展基础,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沿边8县(市)从事林下经济发展,且实际组织、带动农户发展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组织。
(3)在国家重点扶贫县建立生产或加工基地,具有较强产业带动辐射优势,引导、带动当地建档在册扶贫对象发展林下经济成效显著,并获得各级扶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4)生产经营产业链完善、发展潜力明显、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且实际带动林农、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林下经济成效显著的自治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5)有较好的产业基础,能够提供经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认可的有效材料证明申报年度前两年自行投入、贷款投入较大,发展林下经济成效较好,且申报前两年相关项目未获得过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各类农(林)企业(包括林场、良种场)。
(6)对以往年度各级财政部门补助的财政性资金使用规范,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业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和相关主体。
三、补助方式、标准和资金拨付管理
(一)补助方式和标准
2014年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和贷款贴息二种方式。补助标准区别项目性质从量确定。实际补助对象数量和金额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林业厅根据申报情况、评审结果和专项资金额度确定。
1.给予先建后补的项目。
(1)林下种植项目。由申报主体按2013年实际种植面积(以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核实的意见为准)或2014年计划种植面积申报,按自治区核定的补助面积数量,区别以下品种和标准予以补助:
林-药模式。铁皮石斛、金花茶按1000元/亩补助(仅对2013年度已经实际种植的农户);田七、草珊瑚、两面针、紫珠、金银花按500元/亩补助;茯苓、砂仁、穿心莲按250元/亩补助。
林-菌模式。灵芝按600元/亩补助。
林-草模式。牧草按250元/亩补助;桑按500元/亩补助。
(2)林下养殖项目。由申报主体按2013年实际养殖数量、建设面积(以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核实验收的意见为准)或2014年计划养殖数量、建设面积申报,按自治区核定的补助数量和建设面积,区别以下品种和标准予以补助:
林-禽模式。鸡苗按1.5元/羽补助;鸡舍按50元/平方米补助。
林-畜模式。猪苗、幼羊按200元/头补助,幼牛按500元/头补助。猪舍、牛圈、羊圈按100元/平方米补助。
用于围栏棚舍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30%。
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申报补助项目必须从上述品种中选择,且申报的品种不超过3种。
2.给予贷款贴息的项目
(1)贷款贴息补助的主体和项目。2014年重点对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发展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和林下旅游项目,良种繁育场(站)针对重点扶持品种开展的野生动植物良种繁育利用项目,以及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发展种植铁皮石斛和金花茶项目予以贷款贴息支持。对申报主体利用贷款发展其他种殖品种的,予以适当支持。
(2)贷款贴息时段。对申报主体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内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符合本指南相关扶持条件的申报主体,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专门用于林下经济发展的贷款,均可申报贷款贴息补助。实际贷款时间、期限前后跨越上述时段的,只对在上述规定时段内发生的贷款按实际贷款时间核定贴息补助。2014年度发生的贷款本年度不予贴息补助。
(3)贴息补助比例。申报主体在上述时间段内发生的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贷款,自治区区别以下不同类别给予贷款贴息:
贷款用于发展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和林下旅游项目、开展野生动植物良种繁育利用项目、发展种植铁皮石斛和金花茶项目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实际贷款额、贷款时间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80%计算并予以贴息补助。
贷款用于发展前款项目内容以外的林下种植、养殖项目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实际贷款额、贷款时间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计算并予以贴息补助。
实际贷款额、贷款用途、起始时间和期限、利率和利息等基础数据以申报主体与相关合法金融机构签订的有效贷款合同(协议)、利息收取和支付凭证等为依据,并经当地财政和林业部门审核确认。贷款用途不属于发展林下经济、或贷款后改变用途不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不予贴息补助;贷款金额或申报用于发展相关项目金额与项目合理投入或实际发展规模明显不相匹配的,不予支持。
3.申报主体根据情况,可以按2013年实际种植、养殖数量或建设面积申请补助,也可以按照2014年计划种植、养殖数量或建设面积申请补助(即申报新建项目)。但2014年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补助2013年已经实施的项目(即已建项目)。
(二)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1.补助资金的拨付。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和本指南相关条款要求核拨资金。
(1)申报主体以2013年项目实施结果作为申报依据并获得自治区补助的先建后补资金、或以2013年贷款用于发展林下经济为依据申报并获得自治区补助的贷款贴息补助,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资金拨付下达文件后20日内通知相关单位(个人)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相关单位(个人)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申请后一个月内,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对申请补助事项真实性复核、检查验收、补助公示和资金拨付,不得无故滞留。
(2)申报主体申报新建设项目(即以2014年项目实施计划作为申报依据)并获得自治区补助的先建后补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实施主体完成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提供相关依据后拨付补助资金。项目投资额较大,实施单位确有困难的,且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可在项目启动实施后按进度分次预拨补助资金,但预拨的补助资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拨资金总额的70%,余额待完工验收后拨付。
(3)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或一卡通等方式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户。
(4)相关单位(个人)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套取补助资金,或获得补助资金后不按规定用于项目建设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予以追回,并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2.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相关单位获得补助资金后,属于补助新建项目的,应当按照批复的补助项目组织实施,专项用于与发展林下经济直接有关的种苗、禽苗、畜苗、疫病防控、围栏棚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属于补助已建项目的先建后补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可由项目实施单位用于弥补已经发生的项目建设支出或用于实施新的建设项目。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得自行变更补助对象或项目实施主体。如因补助对象或实施主体自身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无法拨付、不应拨付或不需拨付而产生结余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林业厅提出调整使用申请,经同意后可调整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用于发展林下经济项目。
四、申报条件
从事林下经济发展且从事林下经济且有能力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户(含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企业、良种繁育场(站)可申报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资金项目补助。
(一)基本条件
1.依法经营。法人类申报主体应当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明确的经营主业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无违法违纪经营纪录,无违规骗取、使用或严重浪费财政性补助资金的行为。
2.规范管理。法人类申报主体应当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专职财务会计人员,依法设立会计账簿并规范核算;其他申报主体应当建立有规范的台账制度,收支账目真实、清晰、可核。
3.专业能力。申报主体应当具有与申报实施项目相匹配的生产技术、人员力量和管理能力;法人类申报主体应当具备带动和辐射农户的能力。
4.申报前两年同一项目未获得过自治区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
(二)经营条件
1.申请先建后补项目。
(1)林下种植类。
农业产业化种植龙头企业(含各类企业、林场)单类林下有效种植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带动农户或林场职工100户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单类林下有效种植面积达200亩以上,入社且实际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户达10户以上;家庭农场或种植大户单类林下有效种植面积达100亩以上,带动农户5户以上;
一般农户单类林下有效种植面积2亩以上。
(2)林下养殖类。
农业产业化养殖龙头企业、国有林场单类林下养殖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或林场职工50户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入社且实际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户达10户以上;家庭农场或养殖大户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户以上;
一般农户养殖年度实现销售收入达10万元以上。
2.申请贷款贴息补助项目。
(1)林下产品采集加工项目,企业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贷款额1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数 100户以上;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规范。
(2)林下旅游项目,经营占地面积200亩以上,年度实现旅游收入500万元以上,贷款额5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户以上;
(3)林下种养重点扶持品种的良种繁育项目,重要的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用地面积10亩以上,贷款额20万元以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4)企业等其他经营主体林下种植铁皮石斛和金花茶项目,林下有效种植面积200亩以上,贷款额5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户以上;
(5)从事其他林下种植、养殖项目,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贷款20万元以上。
五、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
1.组织项目申报。市、县财政、林业部门收到本指南后,制定实施方案,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宣传政策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2.实施主体申报。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自愿原则,根据本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连同相关文件材料分别向自治区(限自治区直属单位)、设区市(限市级直属单位)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县级审核推荐。市本级、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本指南要求选择推荐上报项目,对推荐项目出具意见并编写项目申报文本,联合行文报市级财政、林业部门复审。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每个县级、设区市本级和自治区直属单位原则不超过1类产业、2个项目。
4.市级复核上报。市级财政、林业部门出具复审意见后,联合行文正式向自治区推荐上报,并附上县级推荐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上报材料内容包括:
(1)市级财政、林业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申报请示文件;
(2)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及相关项目申报文本和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3)各设区市及所属县2014年林业经济发展总体情况及以前年度自治区补助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4)设区市林业局汇总的各市2014年广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示范项目申报汇总表与贷款贴息汇总表;
(5)经审核的申报主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带动农户实施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生产经营许可证、龙头企业认证材料、示范点林地勾图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二)自治区评审确定程序
1.制定评审办法并组成专家组。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林业厅制定评审办法,明确评审专家组组成要求和评审要求。评审专家组由林业、财政、农业、水产畜牧、扶贫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自治区林业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实施评审工作,按评审办法要求对各设区市上报的项目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和遴选,从符合扶持条件的申报项目中按项目质量从高到低提出扶持对象名单和扶持金额意见。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合规、择优推荐的原则。在符合产业规划布局和突出重点的前提下,适当统筹兼顾项目的产业和区域分布。
3.确定扶持对象、项目和金额。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申报情况和专项资金额度,商林业厅确定具体扶持对象、项目和金额。
4.项目公示及资金拨付下达。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分别根据评审结果,对确定扶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在广西林业网、广西财政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和林业厅来函要求办理资金拨付下达文件,并抄送自治区林业厅和相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明确具体补助对象、项目、金额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求。自治区林业厅可根据需要,另文对市、县林业部门提出项目实施要求。
六、项目实施、验收管理
(一)各市、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对2013年已实施项目进行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的,由相关主体向项目所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验收申请,并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核验收结果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对新建项目进行补助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本指南相关要求、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2013年已建项目验收和2014年新建项目的验收,均应由组织项目实施的设区市和县级林业、财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的重点是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以及项目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目标。设区市林业、财政部门汇总本级和县级项目验收报告后,联合行文上报林业厅、财政厅备案。林业厅和财政厅在各地组织验收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验收。
(三)新建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及补助资金的核算管理,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和批复要求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要求使用补助资金,对项目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台账制度,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严禁转移、挪用、私分项目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实施结束后要进行审查评估,确保项目按要求和申报方案组织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四)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资金下达拨付,不得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补助资金,对通过编制虚假材料骗取项目资金,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要求责令整改,视情节依法追回或责令退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财政厅、林业厅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调研检查,并对当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所在县(区、市)下一年度林下经济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附件2
2014年广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示范项目
先建后补(已建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第一章 项目概要
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期限、项目投资情况(包括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等。
第二章 项目县基本情况
2.1 自然地理条件
2.2 社会经济条件
2.3 林业生产条件
2.4 林地资源条件
第三章 项目建设内容
3.1 项目实施主体
3.2 项目建设规模
3.3 项目建设地点
3.4 项目完成情况
第四章 项目技术设计
4.1 林地选择
4.2 种苗选择
4.3 林上管护设计
4.4 林下经济项目建设设计
第五章 配套基础设施设计
围栏、鸡舍、猪舍、水池、管护房等。
第六章 项目组织管理
6.1 组织机构
6.2 施工作业顺序及时间安排
6.3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管理
7.1 概算依据
7.2 投资概算
7.3 已筹措资金情况
7.4 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八章 项目产生效益
8.1 生态效益
8.2 经济效益(注明林上林下),并提供具体范例
8.3 社会效益
第九章 附件
9.1 2014年广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示范项目先建后
补申报汇总表
9.2 2014年广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示范项目农户信
息汇总表
9.3 示范点林地勾图及现场拍摄照片
9.4 相关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民
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实施主体具备申
报指南中所规定的“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专
业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称号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带动相应农户发展林下经济的,应当提供带动
农户增收的证明材料,例如具体村屯农户姓名与、
增收效果。
项目投资主体需提供自筹资金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014年广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示范项目
先建后补(新建计划)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第一章新建项目概要
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项目建设期限、资金筹措、项目投资概算(包括补助资金与自筹资金)等。
第二章项目县基本情况
2.1 自然地理条件
2.2 社会经济条件
2.3 林业生产条件
2.4 林地资源条件
第三章项目建设内容
3.1 项目实施主体
3.2 项目建设规模
3.3 项目实施地点
3.4 项目补助方式
3.5 项目进度安排
第四章项目技术设计
4.1 林地选择
4.2 种苗选择
4.3 林上管护设计
4.4 林下经济项目建设设计
第五章配套基础设施设计
围栏、鸡舍、猪舍、水池、管护房等。
第六章项目组织管理
6.1 组织机构
6.2 施工作业顺序及时间安排
6.3 劳力、物资的调配和安排
6.4 监督管理
第七章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管理
7.1 概算依据
7.2 投资概算
7.3 资金筹措
7.4 资金管理
第八章市场营销及品牌建设
8.1 产品销售渠道建设
8.2 培育龙头企业
8.3 品牌建设
第九章项目预期效益
9.1 生态效益
9.2 经济效益(注明林上林下)
9.3 社会效益
第十章附件
10.1 2014年广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示范项目申报汇总表
10.2 2014年广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示范项目农户信
息汇总表
10.3 示范点林地勾图
10.4 相关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民
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实施主体具备申
报指南中所规定的 “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专
业能力”等基本能力的相关材料。
自治区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称号应当提
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附件3
2014年广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示范项目
实施方案编制说明及要求
一、项目规模与布局
项目规模与布局要求说明项目建设的示范点个数、具体实施项目的村屯,农户信息、林权证号信息等。
每个林下种植示范项目利用林地面积总体要达到500亩以上,单个品种林下种植面积不低于300亩;每个林下养殖项目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单个品种林下养殖年产值不低于200万元。每个示范项目不超过10个示范点,示范点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实施方式:一是以乡镇组织实施,以村屯为单位整体推进;二是以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实施;三是以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实施。第一种方式需要提供相应的农户参与证明材料,例如收集农户姓名、林权证号、发展面积以及农户签字等。第二种方式与第三种方式带动农户参与的企业和合作社,也应当提供符合实际情况的带动农户证明材料。
每个林下种植示范项目示范点参与林户数(林场职工,下同)不少于10户,相对连片利用林地面积不小于200亩。每个林下养鸡示范项目示范点要求带动农户10户以上,相对连片利用林地进行生态放养,年出栏林下肉鸡不少于10万羽。每个林下养猪示范项目示范点要求带动农户10户以上,相对连片利用林地进行生态放养,年出栏林下肉猪不少于500头。每个林下养羊示范项目示范点要求带动农户10户以上,相对连片利用林地进行生态放养,年出栏林下羊不少于500只。每个林下养鹿项目示范点年林下养鹿不少于500头。
农户信息方面,要求列表提供参与项目的农户名单、所在村屯、身份证号、种植或养殖面积等信息(详见附件7)。身份证复印件在实施方案批复后的两个月内提交林业厅。如果选择的林地为租赁的林地,还要求在表格备注栏中注明租赁的面积并在实施过程中补充租赁协议。
二、资金补助比例
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补助条件的龙头企业或林业专业合作社,补助资金分配比例不高于项目补助资金的30%。直接补助到龙头企业或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林业厅会同财政厅批复的实施方案予以使用,并收集好相应的台账资料,明确资金分配情况。
三、项目实施林地选择
实施主体为农户的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原则上实施林地要求为已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
四、项目筹资、投资要求
要求实施主体配套自筹资金,单个项目的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40%。林下种植项目每亩种苗投入要求不少于补助标准。如因项目单位所选择的种苗品种价格较低,或受林地条件限制导致林下种植密度过低而造成每亩种苗投入未达到补助标准的,须提出扩大实施面积的要求。
五、项目资金管理要求
项目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制度,留存农户领取补助资金的证明材料及项目实施的相关凭证材料,如项目相关供购合同、发票等。如果林下种植项目由农户自主解决种苗不能完整提供相关票据材料的,项目单位需提供现场核验实施情况的相关材料。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林下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附件4
2014年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贷款贴息申报提纲
一、申报概要
包括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与地点、贷款总额以及申请贴息总额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可行性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
(三)项目投资及筹资情况
(四)项目收益及纳税情况
三、法人情况
(一)企业信用等级
(二)总资产
(三)资产结构、
(四)盈利能力
(五)银行贷款余额
四、申请贷款情况
(一)项目贷款总额
(二)贷款期限
(三)贷款方式
(四)申请贴息资金额度
五、附件
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到账凭据(借款凭证、银行进账单)、与借款相对应的利息支出凭证、与贷款用途相一致的票据支付凭证等材料复印件。所提供的贷款及利息支出附件材料必须与所申报的林下经济项目直接相关。
贷款用途不属于发展林下经济、或贷款后改变用途不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不予贴息补助;贷款金额或申报用于发展相关项目金额与项目合理投入或实际发展规模明显不相匹配的,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