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103 | 发文文号 | 京财税〔2011〕2987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11-12-3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规定,现将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