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1 | 发文文号 | 粤府办〔2007〕25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13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7-03-19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部署,明确目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精神,着力抓好矿产资源的开发整合和优化布局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制订下发全省主要矿产资源整合与优化布局总体工作方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编制本地区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确保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1个以上重要矿种和3个以上重要矿区的整合工作,并于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其中,韶关市大宝山 矿区、韶关市仁化县周田镇灵溪铅锌矿区、韶关市新丰县稀土矿区、肇庆市怀集县(凤岗、洽水、中洲)铁矿区、梅州市蕉岭县长隆水泥用灰岩矿区、梅州市梅县宝坑锰铁矿区、清远市阳山县铁屎坪铅锌矿区、清远市阳山县六暗冲铁矿区、清远市连南县寨岗铅锌矿区等重点矿区,以及全省建筑石料、稀土、高岭土、油页岩等重 要矿种,应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整合工作。
二、加强督导,规范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管理,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对整合后符合法定要求的矿山,要依法完善有关手续;对在整合期限内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和开发利用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要依法及时予以关闭。对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以 及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矿山,应按规定进行清理,并追缴矿业权价款及相关费用;对经追缴后仍欠缴价款和费用的,按规定不予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手续。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要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 号)精神,尽快研究制订我省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相关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要牵头会同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适时对全省各地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