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