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4]285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2004-12-1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4-12-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4]1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