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6]162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6-09-16 |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