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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鲁国税所[2000]88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00-11-1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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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11-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电信企业预收话费收入如何计算当期应税收入问题。

    电信企业的预收话费收入,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应税收入:当期应税预收话费收入=期末预收话费余额-期初预收话费余额

    二、关于电信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其单位价值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在使用时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经县级以上或县以上主管(监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一般可分两年扣除。

    三、关于电信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准予据实税前扣除。对实行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或市地电信公司统一核算,并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的,应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或市地电信公司提出分配比例(或数额)方案报经同级国税局批准后执行。各监管级次企业按批准的支出比例(或数额)进行税前扣除,年终由省级公司(分公司)或市地公司按税法规定标准统一计算并进行税前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应收的月租费、通话费等收入,凡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其具体审核管理办法按省局鲁国税所[2000]8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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