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新地税一字[2000]061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2000-09-27

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null

发布日期:2000-09-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一、关于集中受理业务的征税问题

集中受理业务,也称为一点服务,其业务特点是电信部门应一些集团客户的要求,为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提供跨地区的出租电信线路业务,以便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特定的通信联络。在结算方式上,由一个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代表)代表本集团所有客户,统一与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结算价款,再由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将全部价款分别支付给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各地电信部门。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销售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额问题

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国家税务局2000815国税发〔2000143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0928新地税一字〔2000061号通知转发)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