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油函[1994]13号
法规类型 100105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04-26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4-04-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实施新税制的精神和要求,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法规,缴纳印花税。

    2.中油公司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89)国税油政字第31号文和(89)国税油政字第50号文中,对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税的法规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