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银发[2000]227号
法规类型 银行法规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0-07-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0-07-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为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服务功能,促进其外汇业务的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恢复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开、增开外汇业务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管责任制》(银发〔1999〕140号)第十条(二)款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开或增开外汇业务的申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所属中心支行的监管能力,授权中心支行审批辖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开或增开外汇业务的申请。

    鉴于结售汇业务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办的外汇业务中如有结售汇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时,应会签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有否决权。并于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审批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本着方便银行的原则,与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协商确定。

    二、银行申请新开、增开外汇业务的条件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新开或增开外汇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二)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各种风险的管理制度;

    (三)经营稳健,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具有经中国人民银行确认资格的外汇业务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具有适合开展业务的场所和必要设备。

    三、银行申请新开、增开外汇业务应报送的资料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新开或增开外汇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新开或增开外汇业务申请,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开办的业务品种的详细定义;

    2.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本系统其他机构开办此项业务的情况;

    4.开办该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

    5.开发和实施新产品的方案。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复印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部审计机构最近三年内对银行外汇业务活动的检查报告和处理决定;

    (四)银行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银行业务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五)银行内部有效批准文件;

    (六)申请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业务品种管理和操作部门主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配备情况;

    (八)业务经营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审批外汇业务的范围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外汇业务的经营范围,在中国人民银行未颁布新的办法之前,仍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98〕汇管函字第048号文附件)执行。

    五、对外汇业务审批工作的要求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审批过程中,应根据申请人的风险管理能力,严格审核,认真把关,杜绝一哄而上。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审批外汇业务,应及时报上一级行备案。

    (三)继续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有关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9月发布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关于外汇业务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需要申请人报送申请材料的有关规定,因已在本通知中修改,不再适用;其他条款涉及的监管主体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改为中国人民银行,这些条款在中国人民银行未颁布新的办法之前仍然有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汇业务监管职能移交之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外汇业务管理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未颁布新的办法之前仍然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