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总署公告〔2010〕26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0-04-21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

null

发布日期:2010-04-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 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