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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司发通〔1993〕125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7-05-25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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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5-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颁布日期】1993.12.29

  【实施日期】1993.12.29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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