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国税函[2004]52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6 |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4-11-23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其增值税管理按总局有关运输发票抵扣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当月取得的联运发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点关于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的规定,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