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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13-08-0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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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8-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自2013年8月1日(含)起,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并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除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止至7月31日,自8月1日(含)起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应于8月31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

    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或印制冠名发票。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仍未使用完毕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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