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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8-06-19

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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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6-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71日起,我国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马拉维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20087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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