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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保监产险〔2011〕1497号
法规类型 102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1-09-19

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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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9-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保监产险〔20111497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2007年以来,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先后开办了机动车辆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在提高公司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近来个别保险公司在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过程中,委托或变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并向其支付手续费,严重违反了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的有关规定,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坚决予以遏止。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的规定,严禁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电销专用产品,严禁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我会将责令该保险公司停止开办电销专用产品。

二、各公司电销业务管理部门应完善内部控制,加强机构管理,认真排查违规隐患,及时制止违规销售。

三、各公司应改进电销业务流程,增强电脑系统的分析、识别、控制功能。对于使用同一个电话号码为多辆机动车投保的情况,要能迅速甄别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有关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杜绝。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公司应对照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的要求,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地区范围内进行自查自纠,并于11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我会。

五、各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区内保险机构电销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或以“贴费”等方式变相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向我会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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