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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171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4-02-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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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2-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申请民航空管系统集中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民航规财函[2003]488号),现就民航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空管系统(见附件1),在2003年度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首都国际机场、西藏自治区内民用机场及下放地方管理的机场(见附件2),在2003年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机场,在2003年度内是否实行在省内合并纳税,由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单位,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各单位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1.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2.机场就地纳税名单(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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