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国税函[2004]27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04-04-04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4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2004年3月8日 国税函[2004]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