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