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停止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条目的决定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 10 号令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9-08-15 |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 平
二 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