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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宁财税[2003]692号
法规类型 100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03-08-26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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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8-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苏财税[2003]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苏财税[2003]49号    2003年7月25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现决定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仍维持现行税额标准,暂时不作调整。即石灰石仍按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仍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资源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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