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函[2009]49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9-02-26 |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请示》(马国税发〔200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你市公安部门已将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下放至县级车辆管理所。因此,同意你局将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当涂县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