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吉地税个所字[2000]27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吉林 | 发布日期 | 2000-10-18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目前,我省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每月860元;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暂按每月800元标准在税前扣除,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