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地税函[2006]11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06-07-04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军队保障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对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