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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4号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公告2012年第34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2-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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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6-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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