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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授予肇庆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环发[2006]171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6-10-27

关于授予肇庆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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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0-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肇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你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严格执行各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国的环境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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