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