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财会〔2012〕22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2-05-30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规定,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方维翔。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东麒路666号1号楼。
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的执业证书代码为110101483201。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江苏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