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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明确经混矿处理的矿砂原产地申报要求的公告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6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3-10-18

关于明确经混矿处理的矿砂原产地申报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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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0-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进一步明确混合矿石原产地申报要求,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品目2601至2617项下矿石,由相同品目矿石经预先混拌、筛选等物理处理形成混合的,该生产过程不构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规定的实质性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有关规定,上述混合矿石的原产地应为混合前矿石的原产地,涉及多个原产地的,应根据实际原产地分别申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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