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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6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6-09-29

关于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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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9-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智利的7391个税目(详见附件)项下的进口货物实施附件所列的协定税率。

    二、按照中国和智利两国政府达成的一致意见,对2006年8月1日后,已从智利启运在途的或已在中国海关监管仓库或保税区暂存的货物,海关可凭进口经营单位提交的智利签证机构在2006年10月1日起4个月内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对进口货物按照协定税率计征关税。

    三、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智利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的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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