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鲁国税函 [2008] 3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08-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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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水平,结合其经营特点,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2月1日(即1月份所属期税款)起,对该公司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上半年3.5%,下半年2.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