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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8]30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1
有效与否 江西 发布日期 2008-02-19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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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2-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由设区市国税局办理。

    二、《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由设区市国税局负责进出口税收管理的部门填写,并经负责所得税管理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审核签章。

    三、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比照其它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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