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农发[2010]58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10-08-20 |
各市(州、地)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和立项审查工作,实现项目评审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报告》(审财报[2010]16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国农办[2006]14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10]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实施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实施办法》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 财政 综合开发 项目 评估办法 通知
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和立项审查工作,实现项目评审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国农办[2006]14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10]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项目评估是指依靠专家,对拟扶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进行审查评议,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经过项目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审批立项。
第四条 项目评估应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评估采取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注重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 项目评估权限
第六条 项目评估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管理。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是承担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的专门机构(除特殊情况需另定外),具体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第七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财政局按要求积极配合省开展项目评估
第八条 组织评估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认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项目和事项。
第九条 项目业主按要求提供所评估项目的相关材料和其他事项。
第三章 项目评估内容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业政策及区域产业规划;
(二)建设必要性;
(三)企业资信、财务状况及法人资格;
(四)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情况;
(五)生产、建设条件;
(六)建设内容和规模;
(七)产品市场前景及风险分析;
(八)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
(九)技术可行性;
(十)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十一)财务评价;
(十二)预期效益;
(十三)项目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情况;
(十四)组织和管理;
(十五)环境影响评价;
(十六)项目建设环保措施;
(十七)项目运行机制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十八)其他情况。
第四章 项目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评估包括评估准备、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形成结论等环节。
评估准备是指初步审核评估资料,拟定评估方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估专家并确定专家组组长,向专家说明有关政策和评估要求。
集中评议是指在专家个人独立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基础上,专家组集中讨论,提出集体评议意见。集体评议意见分为项目可行、基本可行或不可行。
现场答辩是指对集体评议为基本可行的部分项目,采取答辩形式,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等相关人员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专家组根据答辩情况提出意见。
实地考察是指对集体评议为基本可行和可行的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核实等。
形成结论是指整理、归纳、总结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意见,作出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是指项目建设有必要、建设条件成熟、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资金配套与自筹能力可靠。
项目基本可行是指项目基本符合立项条件,但专家对某个方面存在疑问或认为某些问题需进一步了解。
项目不可行是指项目建设没有必要、技术不可行、经济不合理、资金配套与自筹能力可靠性差。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项目不可行: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弄虚作假,财务状况不清,资产状况不良的;
(四)农民不能从中受益的;
(五)破坏生态环境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估规定要求的。
第五章 项目评估职责和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订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有关规章制度,提出项目评估要求,收集、提供项目评估相关资料,对项目评估工作进行组织、监督和指导;
(二)抽查复核部分评估结论为可行的项目;
(三)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职责:建立健全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初步核实项目评估资料;办理其他与项目评估有关的工作;支付项目评估费(项目评估费指支付专家劳务费用、差旅费用及其他评估所发生费用,从省级财政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运行经费列支)。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完成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项目评估任务;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严格遵守项目评估工作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不得向专家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隐瞒、篡改评估结论。违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专家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项目评估资格、向所在单位通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所在开发县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项目立项资格;项目所在开发县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农办[2006]14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30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于2007年7月31日印发的《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黔农综[2007]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