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辽财预[2004]52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4-10-27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民政管理部门、税务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全省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检查,对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清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免征的要补征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