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缓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税函第059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94-03-08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缓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4-03-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延缓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3年退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可延缓3个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经同意延缓提供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如发生骗税行为或不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审报关单的,取消其延缓提供权。

    二、经同意延缓提供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在按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可据其他资料先行申报退税,待第四个月10号前将报关单按出口销售帐顺序整理装订,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对出口货物缺报关单的,由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缺报关单情况登记表"(表式附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据此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三、对缺报关单且已扣回退(免)税款的出口业务,如报关单又陆续收回的,企业可按出口销售帐顺序进行整理,于当年9月和次年3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补退已扣回的税款。

    四、经同意延缓提供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其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的普通发票和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可按库存出口商品帐借方记载的内容报审。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