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7]10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7-07-2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