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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66 发文文号 赣财预[2010]173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西 发布日期 2010-08-23

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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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8-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省级部门预算由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四条  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部门预算,批复部门预算,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省直部门负责编报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信息。

所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五条  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

()真实性原则。部门预算收支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

()完整性原则。部门预算要涵盖部门所有预算内外及其他收支,对各项资金统筹安排、统一编制、统一管理。

()稳妥性原则。部门预算要坚持做到积极稳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预算。

第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一上”。省直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上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一下”。省财政厅根据省直部门上报的资料信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并下达省直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

“二上”。省直部门根据省财政下达的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统筹其他各项资金,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二下”。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对部门预算草案审议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部门预算。省直部门在省财政厅批复预算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第七条 为确保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省财政规定的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第八条 省直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掌握部门职责、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等基础信息及其变动情况;

2、分析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3、制定部门和单位预算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计划;

4、了解影响部门收支变化相关政策规定;

5、收集其他与预算编制相关的资料信息。

第九条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部门、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应按省财政核定各预算单位年度财政拨款控制数的额度、用途以及对应的预算科目编制。

事业收入预算应根据上年、当年收入数和下年政策变化情况测算编制,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收入决算平均数(政策性因素除外)。

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缴收入等预算应参照历年收入情况预计编制。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应按照单位实际情况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收入预算时应对当年收支结余和历年滚存结余资金情况进行准确预计,并根据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余资金性质分别列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部门、单位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和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以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确保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对人员经费预算,应按照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省里统一规定的津补贴标准和绩效工资标准进行编制。对定额管理的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应根据省财政制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人员编制及有关资源情况予以编制;对非定额管理的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应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情况予以编制。

省财政厅应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分项制定定额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财力状况、市场因素和单位实际开支等情况,定期对定额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专项支出计划。对项目支出预算,要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项目排序情况和单位财力状况统筹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对年初确实难以明确具体项目的,可以根据《省级部门预算待定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待定项目支出。

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各部门、单位应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对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必须按照省财政制定的格式填报《项目申报文本》,详细说明申报理由、项目属性、资金安排和预期效益等内容,并随同预算草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各部门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凡涉及到政府采购事项的,应按照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要编列到具体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不得在部门支出预算之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虚列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在收支预算编制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写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主要包括部门职责、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安排等情况。

第三章  部门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草案经省人代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及时批复到省直各部门。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组织各项收入,按照预算科目、级次、缴库方式,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坐支。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建立健全资金的申请、拨付与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预算支出。对支出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规定的金额、科目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要求,对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月拨付;对项目支出,按照年度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实行直接支付。各部门、单位要加快年初预算安排项目支出的实施进度,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3、用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基本支出;

4、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购买债券、股票等);

5、用财政拨款安排自筹基建支出;

6、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7、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

8、不按规定办理采购业务等。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办理预算调整的,原则上每个部门每年集中调整一次,由基层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以及其他说明,省直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省财政,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办理预算调整:

1、国家、省统一出台新的增支政策;

2、预算单位编制、人员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3、预算单位发生超(短)收的;

4、由于预算单位支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支出预算中的项目、科目间调整或政府采购项目发生变化的;

5、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要追加年度支出预算的;

6、需使用待定项目支出的;

7、其他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国家和省统一出台新的增支政策需要增加预算单位支出的,由省财政统一按规定的口径计算核定后,办理收支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对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编制、人员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省财政厅根据编制、人事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和统一标准核定经费预算,办理收支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预算执行中单位发生超收并需要使用的或出现短收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省财政厅根据单位超(短)收情况和有关规定办理收支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中预算单位确需变更支出项目、预算科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办理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要增加预算支出的,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追加相关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二十九条 对预算执行中单位发生年初不可预见又确需增加支出预算的,原则上在待定项目支出中安排。由省直部门提出待定支出的使用申请,省财政厅审批后办理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 每季度终了,各省直部门应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部门预算监督及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省直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 重点监督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对支出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要进行跟踪问效,根据项目实施目标及预期效益实施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 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监督制度,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被省人大确定为部门预算重点审查的省直部门,要积极做好接受人大代表咨询预算的有关工作,并按照有关审查意见修改预算草案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直各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预算要按规定的内容和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依据《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考评办法(试行)》,每年度对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有关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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