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3]42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3-04-17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