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工作制度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政办发〔2007〕10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7-01-30 |
省各委、办、厅、局:
省民委制订的《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工作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工作制度
(省民委2007年1月)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是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各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积极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苏发〔2005〕32号)精神,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每年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1—2次民委委员会议,报告全省民族工作,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帮扶情况介绍,研究讨论全省民族工作重大事项;每季度由省民委领导召集兼职委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加强沟通交流,研究帮扶措施,落实交办事宜,抓好工作督查。
二、联络员制度。各兼职委员单位要明确1名与民族工作关系较为密切的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协助搞好兼职委员与省民委的沟通,负责落实委员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兼职委员和联络员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民委并经相应批准后确定。
三、帮扶制度。各兼职委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把帮助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加快发展,列入本部门的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统筹安排部署,同步检查评比。要采取倾斜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争取和优先安排国家、省和本部门的各类发展项目和补助资金;由省民委统筹协调,实行委员单位与民族聚居地方挂钩帮扶,每年至少为民族工作办1—2件实事。
四、信息报送制度。省民委要及时将全省民族工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等情况,向兼职委员单位通报并征求意见。各委员单位要将本部门日常民族工作动态,安排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项目资金等情况及时告知省民委。
五、调研制度。省民委要经常组织兼职委员、联络员学习民族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定期组织委员单位到本省民族聚居地方和外省民族地区考察,为各委员单位开展帮扶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发展的专项调研做好服务工作。各委员单位要主动开展民族工作调查研究工作,积极为加快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六、报告制度。省民委要及时将各兼职委员单位帮扶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发展的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各委员单位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促进民族团结,为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办实事取得明显成绩的兼职委员单位、兼职委员和联络员,建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7〕1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