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关子收取公开招聘事监单位人员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辽财发[2007]897号
法规类型 107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辽宁 发布日期 2007-12-31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关子收取公开招聘事监单位人员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7-12-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省人事厅,各市财政局、物价局:东奥会计在线

    《关于设立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请》(辽人函[2007]52号)收悉,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市人事考试机构在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时收取考试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费。

    二、执收单位:省、市人事考试机构。

    三、收费对象和范围:省、市人事考试机构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报考人员。

    四、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费用于执收单位组织考试的相关费用支出。

    六、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00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七、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分别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2年。到期如确需继续收费,请在收费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物价局重新审批。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