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地税函[2008]41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8-07-24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尽快将本《通知》关于填报口径调整的要求通知到基层税务分局和所有纳税人。
二、对于继续使用原申报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7月份或3季度的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确认纳税人已按照《通知》规定的要求,按新的填报口径填报了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对未按新填报口径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受理时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按照新口径重新填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