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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出外字[1991]第1135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17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1-12-20

关于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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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12-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中外合资、外国独资、中外合作)企业,政策性强,应十分慎重。经国务院批准,通知如下:

    新闻、出版行业(包括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的出版、印刷、复录、发行单位)禁止设立外资企业,原则上也不搞在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如个别确有需要设立的,应事先由中方项目单位报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报其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归口审核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其中,属于对外宣传的,新闻出版署审核时征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自文到之日起应对所属新闻、出版三资企业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于1992年2月底前向新闻出版署报告有关情况,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与港、澳、台建立新闻、出版合资、合作企业适用于本通知精神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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