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日